人工智能领域近期动态频频,人工智能初创公司 Anthropic 发布了其人工智能助手 。最受人关注的当属多模态大型语言模型 GPT-4。
让人们看到的是,ChatGPT-4更加“智慧”,更加“聪明”了。
相比ChatGPT,GPT-4拥有更强大的识图能力,文字输入的上限提升到了2.5万字,它能更加流畅准确地回答用户的问题,能写歌词,写创意文本,且风格多变。实验表明,GPT-4在部分专业测试和学术基准上,表现出了与人类相当的水平。
根据Open AI的官方介绍,GPT-4更具有“创造力”,并且能够处理更细微的指令。
创造力无疑可帮助生产力的提升,领英的联合创始人,也是 OpenAI 的早期投资者里德·霍夫曼此前就用GPT-4 帮助撰写了一本关于人工智能的书籍。
但是,在AI智能推进社会生产力变革的同时也会伴生一些安全以及合规风险。在用户使用AI产品的同时如何不侵犯他人权益?AIGC作品的权利主体是谁?权利主体该如何享有权利以及承担责任?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AIGC相关企业在开发和利用人工智能过程中,如何更好的进行合规建设,保护企业业务发展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记者经研究发现,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AIGC作品的权利主体归属、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
AIGC作品权利属于谁?
首先,在确定版权归属前,需要区别AIGC结果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定义的“作品”,再进一步析清谁是知识产权所有者。
AIGC的结果是否可称为“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同时,多位受访专家、律师表示,判定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分析AI生成的结果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件。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陈兵指出,独创性可从字面的“独”跟“创”来具体分析。
他认为,在“独”层面来说,“独立”完成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人工智能体在著作权法、民法等法律中的主体地位尚未得到承认,对于完全独立于人类参与而生成的内容,通常不能认为其满足了“独立完成”的要件。
但是,ChatGPT虽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可以寻找其背后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即便ChatGPT本身暂不能达成“独立完成”的条件,但是并不影响其生成内容的“可作品性”。
陈兵谈及“创”的方面,需判定其内容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
由于ChatGPT经过类人对话风格的强化训练,凭借强化学习能力,其生成的内容具备可读性、逻辑性,人们在多数情况下已基本无法区分所生成的内容为人类创作还是机器生成,即具备“不可区别性”,可视为其已满足“创造性”的基础与可能。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飞表示,ChatGPT生成部分内容在外在形式上并非是现有作品的重复或者再现,输出内容亦是随机的,由此,ChatGPT生成的部分内容能够满足作品“独”和“创”的构成要件,构成“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问题持有不同观点。
在“AI版权归属第一案”—腾讯诉网贷之家案中,对于涉案由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软件自动生成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内容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但是在某法律数据库AI生成报告纠纷第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由于该作品没有体现“独创性”因而不构成《著作权法》认可的“作品”。
“近些年不同地区法院对待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态度也有所转变,AIGC是否成为‘作品’在实践中难以一概而论,需考虑到个案的差异。我们认为,只要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AIGC完全能够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肖飒表示。
谁拥有AIGC的知识产权?受访专家、律师共识认为,智能AI的开发者可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资格。有受访律师认为,使用智能AI的用户或可成为著作权人。
“ChatGTP只是根据用户的提问或相关指令生成相关内容,即其进行‘创作’并不需要著作权的激励就能产生,换言之,虽然ChatGPT生成的内容可以视为‘作品’,但无需赋予ChatGPT著作权以激励其‘创作’。”陈兵说道。
他认为,作为人工智能机器人不能成为著作权的拥有者,但其开发者作为法人在现行法律上则拥有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资格,
他同时指出,用户对AI产生的内容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用户仅仅下达简单的指令或者提供了一些关键词,生成内容仍主要源于开发者提供的模型。
肖飒表示,AI在我国仅能作为工具存在,作为工具的使用者或者工具的设计者和开发者当然可以作为著作权人而存在。
王飞持有相同观点,若AIGC能够体现用户的个性选择,则作品著作权应当同时归属于软件使用者和软件开发者。若不能,则应仅由软件开发者享有生成内容的著作权。OpenAI在其使用条款中明确指出ChatGPT输出内容的全部权益归属于用户,由此,生成内容的权利人应是其用户。
此外 ,AIGC在结果中拼接第三方作品情况下,肖飒指出,若AIGC的结果被认定为“作品”,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AI工具的使用者或者工具的设计者和开发者,若无法被认定为“作品”,AIGC仍旧归属第三方作品著作权人所有。
AI侵犯著作权,谁是责任人?
AI涉及著作权侵权可分为两个阶段,事前模型训练阶段、事后内容生成阶段。
在模型训练阶段,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表示,按照我国现行法,训练人工智能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进行训练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在事后内容生成阶段,肖飒表示,是否侵权并不是一个能够概括地下结论的事情,而需要对个案进行判断。
她通过举例说明,“以AI绘画为例,即便是单纯地对画风进行模仿归纳,并以此画风进行创作的行为,仍然会因为具体作品的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侵权风险。换言之,如果AI在创作某一幅具体的画作的过程中使用了过多某作品中的元素,那么该画作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作品,从而存在侵权的可能性。此外,如果用户所使用的作为模板的作品本身属于侵权作品,那么AI基于该作品进行创作的作品,即便画风改变,仍然可能构成侵权作品,从而也存在侵权的可能性。”
因此,她指出判定侵权主体需要依据AIGC的使用场景。如果是根据用户的指示进行创作并使用,那么用户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AI技术的运营者可能属于帮助侵权,从而一并承担一定责任。而若AIGC系运营者自己使用并在相关网站或渠道公布,那么该运营者将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AIGC相关企业在开发和利用人工智能的过程,如何进行合规建设?
律师表示可通过获取相关授权、技术规避未经授权内容等方面防止侵权风险。
岳强表示,从开发人工智能的角度出发,相关企业应当确保所使用的数据库不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使用公开且已授权的作品以训练人工智能。其次,企业需要明确对生成内容负责的主体。
从利用人工智能的角度出发,相关企业应当谨慎审查生成内容,确保其合法,制止人工智能生成的危害性内容的使用与传播。其次,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能涉及对著作权人作品的摘录、复制,若对其进行不合理的使用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故应当对其生成的内容进行监测。
肖飒认为,尽可能取得用于投喂AI的作品的相关授权;设置相关审核机制,对明显侵权的作品进行事后筛查;建立相关联系渠道,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要求上传作品作为参照的用户保证其具有该作品的授权;设计AI算法时尽可能从技术层面设置门槛,防止AI从明显不同意授权的作品处收集相关信息。